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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棗阳、沔阳、沙市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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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取得在一个乡、社和街道推行爱国公约的经验,湖北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抽调干部,分赴棗阳、沔阳两县和沙市市,配合当地政法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选择两个乡和一个街道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试验,从3月中旬开始到4月中旬先后结束,初步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调查的情况证明,在城市和农村,确实有一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不良分子。据棗阳阎岗乡和沔阳黄(土玄)乡的调查统计,不良分子约占人口总数的1%左右。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7期29-31,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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