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故意杀人与故意严重伤害身体致死是对于人身最危险的罪行。要向这些罪行进行成功的斗争,就全靠在各种情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由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1954年4月30日通过了“关于加重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在苏俄刑法典136条第1项(适用上述法令)的法定刑与苏俄刑法典142条第2项关于惩罚故意重伤身体致死罪的法定刑中间就有了重大的区别。关于正确区别这些犯罪构成的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不要忘记在发布大赦令的情况下正确地判断这些罪行的性质对于服刑者本身和及时执行刑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事。
出处
《法学》
1958年第7期50-5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