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代的“刑”字,不但指加于个人的体罚,并且有用兵、征伐的意义。古书中这类例子很多,如: “兮甲盘”:“敢不用命,则即刑扑伐……毋敢不即市,毋敢或人蛮宄实,则亦刑”。“国语、晋语”:“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夫战刑也,刑之过也。”“国语、鲁语”:“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周礼、秋官、大司寇”:“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
出处
《人文杂志》
1958年第1期82-84,共3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