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社会主义阵营中的“贸易协定”、“共同条件”与“合同”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着日益密切的友好合作。而这种旨在相互求得共同经济高涨的合作中,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之一就是彼此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发展国际贸易。这种相互贸易的合作关系,是通过相应的协定表现和确定的。协定的签订不但肯定了固有的合作关系,而且为这种友好关系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以协定为法定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各国利益的相互关怀和通力合作。也是社会主义阵营力量和进步的重要源泉. 我们国家已在长期计划工作的基础上,促进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但限于已有的条件,客观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再加上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全面衔接计划的长期贸易协定,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苏联和欧洲人民民主国家,从1952年起大部份贸易是根据长期贸易协定实现的),但年度的贸易协定实际上执行着长期贸易协定的职能。(例如1950年4月19日,我国和苏联签订的贸易协定,一直到今天仍然继续有效)。
作者 孙玉宗
出处 《教学与研究》 1958年第4期54-57,共4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