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賠偿之債发生的原因分为契約責任与契約外責任,并非从苏联民法典开始,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这样創建的規定。认为这兩者是发生債权債务关系的兩大原因。称前者为由于契約所生之債;后者为由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资产阶級国家的民法吸取了罗马法的理論,也把侵权行为规定为发生債的原因。 无論资产阶級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损害赔偿之債都有規定。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57年第Z1期159-192,共34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