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形成过程中的创造性的产物,是我国刑法中一顶独特的刑罚,若干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行之有效的。在老解放区,这种强制处分曾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历史经验表明,这样是适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继续使用这种刑罚。特别是在解放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这种刑罚得到了充分的运用。立法方面,在一九五二年,管制先后在"
出处
《法学研究》
1957年第2期9-1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