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新法学不是旧法学的簡單繼承者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关于法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旧法学遺产的問題,我个人認为,对旧法学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但籠統地强調新旧法学的縱承性而模糊了两者的根本区别,从而无原则的吸收,是有害的。
作者 韩学章
出处 《法学》 1956年第3期52-52,共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