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國古代整個經濟之所以長期地帶原始性和自然性,是和村公社的長期地和頑固地保持,有連带關係的。馬克思在‘資本論’里说: ‘在印度和中國,生產方法之廣大的基礎,是由小农業和家內工業的合一而成的。在印度,還有以土地共有为基礎的村落共同體的形態;在中國,原來也是有這個形態的。……’(馬克思:资本論,第三卷,第二十章。郭王合譯本,一九四七年版,第二六一頁)可見村公社的形態,在中國,一直到階級社會中,還继续存在很久,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很多的史学工作者,把中國過去曾經存在過的井田制度來證明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是非常正確的。不過,关於井田制度的史料太庞雜,又很不具体,從來做井田制度考订工作的人,又把它講得複雜化了,以致很難整理。本文想通過周代的休耕制度來说明周代村公社在經濟制度上所能發揮的性能,與當時村公社所有土地的分配制度。
出处
《文史哲》
1954年第4期36-42,共7页
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