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關於‘六朝’這名詞在鑑別文物年代上如何使用的問題,本刊曾請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賀昌羣先生發表意見說:‘……以六朝概括南朝或以南朝稱六朝,是可以的,但以‘六朝’泛指兩晋南北朝便不對了。‘鑑別文物,如果不能決定它是北魏或東魏西魏或北齊北週的,概括稱‘北朝’是可以的,但如果以東西魏或北齊北周的文物,泛稱為北魏的,嚴格說便不可以(說北魏系統是可以的)。如果將東晋、宋、齊、梁、陳的文物泛稱為‘南朝’却是可以的。’特刊出以供文物工作者的參考。
出处
《文物》
1954年第12期115-116,共2页
Cultural Rel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