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为加强与巩固劳动纪律,保证教学工作和讲授计划的顺利进行,所有教员,教学行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悮课和旷课。任何教员和工作人员破坏劳动纪律,均须受到纪律处分。二、上课时间以铃声为准。教员在铃声停後,迟到五分钟时,教研室主任应予批评,并责令检讨。教研室应将其迟到原因汇报教务部备查。三、一学期内连续三次迟到五分钟者,教研室主任除令其检讨外,并报校部予以处分。
出处
《教学与研究》
1953年第4期11-11,共1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