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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區保護歷代古蹟文物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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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爲保護川西歷代古蹟文物,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署成立"川西文物保管委員會",在文教廳領導下進行关於川西古蹟文物保護、調查、徵集、研究等工作,凡歷史文物保藏較多之縣,可成立縣文物保管委員會。第三條軍隊、機關、團體、人民,對於所在地具有歷史意義之古蹟文物,均須切實保護。
出处 《文物》 1951年第3期1-2,共2页 Cultural Re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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