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吾人在集团生活中,不问其内容为原始的,文化的,不问其形态为家长的,封建的,或个人主义的,亦不问其色彩为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均须有法律维繋其间而后可。谚云:『有社会则有法律,』此诚为千古不磨的金言。虽然,法律的内容,形态,及色彩,是随着时代流转的,变化的,层出而无止境。所以吾人在此变动不居的社会,要使法律能适应当前的社会,而维持牠永远不朽的生命,既应以创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为共同任务。惟欲完成此种任务,既不能不先从立法的改善做去。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35年第0期201-206,共6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