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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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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新《刑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新《刑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护。《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那些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作者 马宜生
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1997年第2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Committee of the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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