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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应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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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当前,在我国城乡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应积极发展,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一、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股份合作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进股份制而形成的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各自特点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首先,股份合作制产权关系清晰。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国有存量资产评估作价后,全部或部分卖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等;其次,权责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再次,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从企业部分或全部撤出。
作者 李洞英
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1997年第4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Committee of the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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