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中俄密约》的性质,史学界一致认为是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李鸿章签订此约是卖国行为。本文则认为此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李鸿章是代表清政府签约。从缔约背景上看,《密约》并非不平等条约,因为当时俄国既没有对中国发动战争,也没有以武力相威胁,而是清政府根据甲午战后面临的国际局势,主动自愿与俄签约,这与不平等条约签订背景截然不同。从《密约》的内容上看,更进一步说明了条约是中俄双方针对日本所签订的军事同盟互助条约,其性质是平等的。而以《密约》签订后产生的客观效果来判定其性质是不正确的。
出处
《北方论丛》
CSSCI
1997年第6期85-89,共5页
The Northern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