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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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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作者 陈小君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44-47,共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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