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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反倾销调查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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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损害的确定 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确定的原则,欧美等国反倾销法基本上援用了这一原则。 在确定损害时首先要界定“国内工业”的范围,按照《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国内工业是指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大部分。所以,倾销只损害了个别企业是不能被确认为损害国内工业的。 《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损害构成有三种:(1)实质损害;(2)实质损害威胁;(3)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7年第50期36-38,共3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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