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在所有权方面,我国的政策比东盟要宽松,只规定在合资企业中外商所持有的股权必须在25%以上,上限不受限制,即外商可拥有25%—99%的股权。另外也没有规定外商持有多少股份时企业产品必须以外销为主,仅规定外商自负外汇平衡责任。这个规定对吸引外资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一些问题,如有朝一日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外商控股企业产品全部内销,也可以达到外汇收支平衡,从而使本国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7年第35期54-54,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