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交通银行曾经被认定为我国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试点……这一探索是有深远意义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交通银行曾经被认定为我国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试点。可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只可以经营存、贷、汇等主要业务和贴现、外汇买卖、担保、保管等附属业务,而不得在国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尽管如此,我认为交通银行的这一探索是有深远意义的。 效率和秩序是决定金融业组织程式的两大原则。
作者 陈观烈
出处 《新金融》 1997年第4期37-37,共1页 New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