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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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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爱滋病患者应禁止结婚翟桂范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登记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可概...
作者 翟桂范
机构地区 洛阳师专政法系
出处 《法学杂志》 1997年第4期44-4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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