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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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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少年案件的量刑尺度的掌握未检案件的处理以从轻、从宽为主.司法实践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考虑减轻.故此,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这一点看大量案件属符合新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从案件性质来看,许多案件属六类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案件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二、少年案件的办案特性少年案件办案的特性要求做到案前有社会调查积累.公诉人在搜集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被告人罪轻、犯罪原因、认罪态度、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家庭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运用简易程序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无法将调查所得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显然不利于被告人.
作者 傅佳唯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97年第1期5-6,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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