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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应体现少年司法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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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典的修改是刑事立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典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所以,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还未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性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这就要求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弥补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法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在修改《刑法》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点,从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完善“从轻、减轻”条件所谓“区别对待”,即指未成年人在犯有与成年人相当的罪行时,在量刑上应有所不同,一般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应较成年人为轻.目前的《刑法》除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涉及未成年人量刑尺度外,其余条文均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97年第2期22-23,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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