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称简“FIDIC”合同)中工程师的角色问题一直是国外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工程师既是业主的代理人,为业主的利益管理工程,同时他又是公断人,对业主和承包商的争议有决定权。律师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业主和承包商却极力推崇这一作法的高效性。基于这些争议,FIDIC组织提出了改革方案,由评审团或裁判代替工程师行使裁决职能。笔者以为,这种改革方案虽然保障了裁决的公正性,却大大降低了工程的效益。为此。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74-77,共4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