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在目的和手段两方面体现其基本价值。作为宪法的实体价值,人民主权植根于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并成为近现代立宪社会发展的根本导向,在宪政实践的不同层次上得以实现;作为宪法的形式价值,权利——权力秩序的任务在于调整和理顺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这一政治矛盾的关系,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这两重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保证宪法的至上权威,完善宪政制度和组织结构。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3-11,共9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