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的人分不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区别。当提到将“国际保护”列入国际公法范围时,他们认为这是混淆了“公权”与“私权”,认为一国在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时,只能依本国民法(即私法)。事实上,这里讲属于国际公法范围的,指的是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公约的要求,以“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符合公约,从而在其以国内法从事涉外(及不涉外)的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这与“以国内法进行涉外保护”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国际法领域称为“国际公法”的,是真正的国际法,而称为“国际私法”的。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47-52,89,共7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