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文认为,在国际人权法中,国家主权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和手段。国家主权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主权国家为实施人权而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的类别和先后顺序,确定人权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均是该国的主权行为,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体尊重。坚持主权平等、对话合作、求同存异,才能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强加于人、以强凌弱的作法,只能破坏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11-15,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