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首先是文化的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刑法不等同于社会伦理却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伦理是刑法规范的根基。那种主张应剔去刑法的伦理色彩的观点是不足取的。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考察,刑法的伦理色彩都十分鲜明。只有坚持刑法的伦理品性,才能使刑法真正奠基于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73-76,87,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