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立法规模宜适中。采用中等立法规模,可与日、韩两国的模式接近,但这并非简单的折中或刻意模仿,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所作的综合考虑。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来看,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和税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远不及德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盲目追求立法规模的宏大,反而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发挥。 2.采用章、节、条、款的结构。受立法规模和立法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税收基本法体例结构不可能过于复杂。但是鉴于我国宪法容量较小,也不可能大规模修宪。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7年第5期19-19,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