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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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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法所指的服务项目是无形商品,它只能借助相关的营业场所、服务设施等作为商标的载体。主张应允许用立体和音响形态,作为服务商标的构成形式。文章又分析了服务项目在质量难以测定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保证商标和证明商标;并阐述了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垄断性服务行业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特殊问题。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4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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