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关于犯罪学认识误区的评析,批驳了那种认为犯罪学研究毫无用处的错误观点。作者认为犯罪学的现实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公众生活的教科书;刑事立法的指南针;刑事司法的润滑剂;刑事政策的推行器。而真正发挥犯罪学的这些现实功能,还有赖于国家、公众、媒介和犯罪学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4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