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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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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马文利《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所说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中...
作者 马文利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1997年第4期91-91,共1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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