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将政府定为公共产品的唯一供应者。政府采取税收的形式,强制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公众预付费用,以消除不付费的消费者存在,并以财政支出形成公共产品供给,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但在国家预算多年赤字,政府力紧张情况下,这一形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应紧张以及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我认为,能否突破政府这一公共部门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理论与实践,运用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某些观点,合理界定某些准公共产品的产权,而得以将私人部门与组织引入,形成原有公共产品供应机制的有效补充,从而改变公共产品生产不足和低效率的情况。
出处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S1期88-89,共2页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