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存在是英美刑法的一大特色。所谓严格刑事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因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严格刑事责任,通常将该类行为纳入行政法或民法范畴加以调整。严格刑事责任从产生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围绕其存废的论争从未停止过。这项制度对当今中国而言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颇有深入研究探讨之必要.一、严格刑事责任的产生及发展概况英美国家的普通法一直把主观上的罪过作为犯罪的一个要件,严格责任条款的出现是近一个世纪的事情。公认的第一个追究严格责任的犯罪案件是英国1844年伍德罗案,被告因出售不纯烟草被定罪,之后严格责任在刑法中的适用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当1921年菲特案确认重婚也是严格责任犯罪时。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6年第2期38-40,29,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