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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例上均有规定,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制约,加之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质权制度均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86年4月12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抵押权而无质权制度。“在我国不存在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凡以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该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一律称作抵押。”这种立法体制。
作者 张义华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6年第2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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