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因各种历史原因商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只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隶属于商法范畴的一系列规范市场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调节市场的法律框架,才使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关于商法的法系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长期采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和特有的经济法法域,使关于商法的含义、调整对象。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6年第3期10-15,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