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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罪的构成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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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行为,对购销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回扣数额从少到多,由给单位变成给个人,由个体、乡镇企业给回扣扩展到国营企业也给回扣,由卖方给买方的“顺向回扣”扩展到买方也给卖方的“逆向回扣”。可以说目前购销活动中所形成的买远不买近、买次不买好、买贵不买贱等不正常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回扣所造成的。针对回扣这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笔者认为这是针对市场经济购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制的一个新罪名,即“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6年第4期59-60,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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