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实践中往往交织在一起,界限不易区分。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全面比较两者异同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行为人主观目的这一关键环节。在合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决无履行合同的意图;而在合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主观上却恰恰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必须围绕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以及事后态度和承担责任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正确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提供可靠的前提。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6年第2期50-56,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