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举证责任、对抗制和诉讼期间等的分析,提出了对“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新认识,即要求司法运作只能将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是难以完全实现的。但这并非意味着否定该原则,而是强调在尊重客观事实的精神指导下,将以客观事实定案作为司法理想与目标,努力使所认定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6年第5期36-40,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