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并不完全以其领土为限界。对于领域外的犯罪,或称国外犯,如果行为人是本国人,木国有权主张管辖,如果行为人是外国人,并且是对本国国家或者国民犯罪,本国也可在法律中适当规定自己的管辖权,一日,这些人在本国被拘捕或者被引渡到本国,本国的管辖权便得以实现。国家针对不同情况,主张对领域外犯罪的管辖,经过长期实践,已经形成若干公认的有合理根据的管辖原则。这些原则,有的基于国家属地优越权,包括客体领域原则(Objective territorial principle),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原则。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96年第1期86-97,共12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