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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与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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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权上,具有广泛之内容,即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所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也不例外.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由于所涉及的对象特定,因而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务必要“特殊对象、特殊处理”教育、恶化、挽救是我们检察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的法制原则。
作者 张建 胡绮云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10-12,共3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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