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什么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门依据什么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对《保险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张淑珍同志所撰《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以下简称:张文),以及第3期发表的王尧同志所撰《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两文中的有关论点、论据,着实不敢苟同或不敢完全苟同,所以提出以下商榷看法。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50-53,共4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