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10月,原告奚某因保险纠纷向法院起诉,其妻张某原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被告公司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48-48,共1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