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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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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其原保险责任。
作者 方贤明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54-56,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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