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0年代初,国家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件,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的,内容,但这些规定的内容往往是偏重于行政权如何行使,程序相对人有多少权利往往不得而知,即使有些权利性的规定,但能否实现往往又要取决于具体经办人的态度、责任感,且这种权利并不受法院保护,同时,法学理论界对行政程序知之甚少,因而常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似乎除了法院的诉讼程序法外,不可能还有什么其它程序法。1982年宪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开始了一个新里程。宪法中的不少规定,均可以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依据,但是,这些宪政思想的精髓并没有在后来国家制定的各种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完全体现出来,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1996年第3期55-55,共1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