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须是良法”,否则就不会有文明的法治.传统的“法治”文化要转变为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必须首先改变其价值追求,从根本上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价值追求,实质上应该是:集中人类以往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优秀文明成果,按照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创造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6年第2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