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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兼谈台湾《公司法》的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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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公司制作为一种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真正优势在于其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后形成的权责分明、互相制约、科学决策、高效运转的内部领导体制。 我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由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
作者 于群
出处 《行政论坛》 1996年第1期29-31,共3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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