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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人事立法初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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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代人事立法初探(下)孙延波任怀国四官吏一经任命就领取俸禄,享有种种特权,国家也必然要求他们履行官吏的义务。秦代官吏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执行职务的义务。法家主张“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根据统治需要而设官职,因能胜任某一个职务而任命官吏,就要求这...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6年第6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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