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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索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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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索赔案解析◇宋春林◇一、案情介绍1995年7月,烟台某公司(甲方)与韩国某公司(乙方)以FOB价格条件订立一批(三份)销售皮衣的合同,总值158,456.50美元。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来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
作者 宋春林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律系
出处 《山东法学》 1996年第3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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