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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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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已被广泛采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大类.人的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上,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形式.我国《民法通(?)没有规定质押这种担保,而是将质押和抵押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抵押,质押的内容已被包含于抵押之中.而《担保法》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担保方式加以专门规定.那么,它与抵押有哪些异同点呢?
作者 徐伟 潘家永
机构地区 安徽省司法学校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6期30-31,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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