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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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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涵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3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7期49-49,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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